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2、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县城以上城市就学,凭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由现居住地所属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及暂住地户籍证明、现就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统筹安排到全日制中小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到民办学校)就读。
3、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区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做到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入学费”、“学籍保管费”、“赞助费”、“学生公用经费”等,禁止跨学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同时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贫困学生寄宿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学,还要根据学生家长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切实减轻农民工子女教育费用的负担。
4、转学实行由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按照从优、从快、从简、以人为本的原则办理农民工子女转学手续,让学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入学校就读。
5、各级各类学校做到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本地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把农民工子女的学籍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并要设立专栏,做到有分析、有统计,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有效控制辍学现象的发生。
7、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