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萍乡市常住户籍居民;
(二)驻萍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护照须本人携带户口和身份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不满十六周岁的,需监护人陪同前往。
(二)现役军人须携带军官证和身份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申请前往港澳探亲
(一)申请探亲的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也可随同申请。
(二)申请探亲须提交材料。
1、须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或者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2、交验本人的户口、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港澳商务活动
(一)申请赴港澳商务的范围
(一)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申请商务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前往港澳旅游
(一)申请条件。
萍乡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手续
携带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10周岁以下只需户口本)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并递交复印件。16周岁以下需监护人陪同申请。
申请前往港澳定居须知
夫妻团聚赴港澳定居
夫妻一方为港澳居民,另一方为萍乡市居民,赴港澳团聚的须提交一下材料(申请材料为一是两份):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港澳方居民的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4)港澳方居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需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收复印件。
(6)填写两张《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7)夫妻分居团聚类可携带所有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除需在父母申请表“携行儿童”一栏填写外,还需另填写三张《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由父母、监护人出具意见,免去学校或派出所盖章,并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照顾在港无依靠父母赴港澳定居
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港澳定居,年老体弱,60岁以上,身边无子女,需子女前往照顾的,且子女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为一式两份):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在港澳定居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公证证明,此公证是由中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在公证左下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字样蓝章。如有子女在国外定居的,还需提交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4)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在港澳父母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6)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填写两张《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60周岁以上的老人投靠在港澳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须提供以下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内地无子女的证明(由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有在国外定居子女,需提供居住国的定居证明,已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证明)。
(4)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在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6)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填写两张《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赴港澳定居
内地无依靠儿童(14岁以下)投靠香港、澳门定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须提交一下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人出生证明、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如父母离异,需出具离异时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父母双亡的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
(3)父母或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复印件。
(4)父母或港澳亲属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5)投靠人与其亲属关系证明(内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
(6)邀请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填写两张《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继承产业赴港澳定居
居港澳亲属因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须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产业所有人的死亡证明。
(3)产业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的公证)。
(4)申请人有继承权的证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港澳律师所作的公证)。
(5)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6)填写《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请表》并盖章政审。
申请人得分以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内地继承人当中,只允许有一人前往定居。